一、征收范围: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4年7月31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因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建设需要,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榕晋房征[2024]38号文件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
二、征收范围: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电话:83626710)。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隆顺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365912825,办公地址:晋安区晋安区浦墘路89号福建理工大学离退休教职工活动中心)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
附件:
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福建理工大学浦东校区宿舍楼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旧屋区改造统筹安排调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以项目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下同)或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人加层扩建除外)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出租国有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租折或租赁合同)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对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1、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2、安置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3、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50%。
4、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原则上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5、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年5月20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418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同时给予货币奖励400元/㎡。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地点及销售均价(对接价)
准现房:
三远片区就地,销售均价16700元/㎡;
望麓公馆,销售均价14178元/㎡。
现房:
锦鸿佳园,销售均价18600元/㎡;
秀林居,销售均价14178元/㎡;
云岚居,销售均价14178元/㎡,市场评估价14748元/㎡;
熙悦府,销售均价13641元/㎡;
世茂云图一期,销售均价13641元/㎡;
世茂云图二期,销售均价13641元/㎡,市场评估价14174元/㎡;
盈福雅苑(盈福壹號),销售均价14860元/㎡。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三)安置型商品房价格优惠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及出让地配建的安置房项目,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以上(含105平方米)户型,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优惠价格低于对接价格的,按对接价格计价。
(四)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差价的,差价(不含层次系数)=安置房面积×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存量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418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公摊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与安置房建安综合单价之差给予不超过差价款50%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五)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按照被征收房屋价格除以安置型商品房(或统建、配建安置房)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被征收房屋价格=(区位补偿价13418元/㎡+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13418元/㎡×公摊补偿面积+优惠补差奖励。
标准房型面积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六)被征收人结算购房(产权调换)差价时,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及公摊补偿面积相等部分不计层次系数,其余面积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下同)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每层增减的幅度不超过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产权调换房屋层次系数按设定的标准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适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出具选房证明,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一个月内与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且对接安置型商品房的,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或房屋使用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相应的安置型商品房进行对接安置。
(八)征收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建筑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九)住宅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不带电梯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公摊补偿面积并入产权面积计算区位补偿、货币奖励,并给予优惠补差奖励1900元/㎡,但不计房屋建安综合单价。
(十)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若区位补偿评估价格不含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的,对被征收的成套单元房可另外给予420元/平方米的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计入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三、无产权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权利人具结、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单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住宅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至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240平方米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无产权房屋的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改房、自建房转让的按初始所有权人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
3、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出资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
4、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以及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搬迁奖励。
5、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原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自行搬迁补助,装修不予以补偿。
6、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7、2012年12月31日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补偿。
(二)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给予补助。仅征收杂物间的,原则实行货币补偿。
四、公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标准租金),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由产权人和承租人各补偿50%的货币补偿款,装修(承租人投入)补偿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
(二)对于1998年12月1日前将国有直管或国有单位管理的办公用房、厂房等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可视同住宅进行补偿安置,不得更名。
以上直管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以及单位承租的住宅直管公房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经承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放弃使用权并核定租住职工姓名、面积,报经市国房中心审批,职工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公(廉)租房、解困房、集资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下同),可放弃公房产权给职工。国有单位自管的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
(三)国有直管公房(实行标准租金,下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承租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含正在参军、异地就学期间户籍迁出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承租人,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承租的单位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管理,移交后的房屋参照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政策予以补偿,但承租人不得更名。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其承租的单位房产,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执行。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其本人及配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其承租的所在单位房产系2013年10月1日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职工大会表决等方式批准租住的,房屋征收时由所有权人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可放弃产权给该干部职工本人,产权人收回的补偿款参照市政府规定的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的150%执行。
属单位统建并经单位正式批准给干部职工作为住宅配套使用的座外杂物间,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放弃后与住宅合并进行补偿安置。
(五)对于已领取住房工龄补贴但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且其身份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本人(含配偶)住房工龄补贴款双倍退回后,视同其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对于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配偶在婚前按住房补贴发放条件及相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其家庭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仅此一处住房的,经公房承租户本人及配偶具结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国有房产中心核实符合条件后,公房承租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且承诺将住房补贴款退回后允许其买断公房产权进行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征收,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在被征收公房内,征收公告时已年满18周岁,且该直系亲属(含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私房(住宅和非住宅)、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提出更名申请的,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更名后,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2013年10月1日后将户籍迁移进该处公房的,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七)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市国有房产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八)经审查,住宅公房承租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产权单位应当收回出租的公房,由产权单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承租人提前搬迁奖励、装修补偿(承租人出资装修的)、搬家费。租(住)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确无他处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应房源给承租人继续承租。
(九)按住宅放弃公房产权的面积以承租人实际租住的面积为准,但不得超过承租人2009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的住房控制标准上限。
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区位评估价的20%计算。
五、签约期限
签约期: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
六、过渡期保障机制
(一)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为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正常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3个月过渡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6个月过渡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每户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
(三)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交付给被征收人的视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2024年8月10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36个月后期限结束。产权调换房屋经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水、电等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即可回迁安置,被征收人拒绝回迁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七、其他激励机制
(一)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装修补助。
(二)征收住宅房屋,下列情形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补足45平方米进行补偿安置,但补足部分不计算旧房建安综合造价和成套房补助:
1、被征收住宅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被征收人户籍在本市五城区,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二手房);
2、被征收人已死亡的,原则上不适用补足45平方米优惠政策,但该房屋长期由被征收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使用(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该直系亲属(含配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经房屋所有继承人协商一致的;
3、被征收人原夫妻在2013年5月20日前离婚,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明确房产分割权属范围,原夫妻一方分得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且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无其他住房也未享受过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历史老宅产权分割、自建房或房改房转让的、2013年5月20日后离婚或将商品房、二手房转让以及2006年7月24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三)住宅搬迁补助费为15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四)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6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2.5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每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安家补助。
(六)安置房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应以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为基数给予8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七)电话补助费5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50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费108元/户,管道煤气补助费3140元/户。
八、附则
(一)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2017〕89号文标准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建安综合单价依据榕房综〔2020〕224号文件调整为3800元/㎡。
重置价标准和二次装修项目依据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20%;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40%;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建安综合单价或重置价标准提高60%。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
5、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监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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