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13 23:12
  一、起草背景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一直是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行业监管的难点,更是矛盾纠纷的高发领域。2021年、2022年,省住建厅聚焦群众普遍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全省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住宅小区公共收益、收入及分配不公开等问题“点题整治”工作,纠正和查处了一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长效管理制度,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我厅在总结“点题整治”工作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调研分析,充分征求并吸收有关意见建议,形成了《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分别从制定目的、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公共收益管理、公共收益公示、监督检查等方面,细化明确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和依据,界定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内涵和管理原则,并明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共六条,规定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三)第三章公共收益的管理共十四条,细化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与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经营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移交管理、审计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内容,并鼓励有条件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引入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实施公共收益的记账工作。

  (四)第四章公共收益的公示共四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公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主要方式、时限要求以及拒不公示时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的处理措施。同时,业主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接受业主查询。

  (五)第五章监督检查共五条,明确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共四条,明确了已列支垫付的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可采取追认核销的方式进行处置,并规定非住宅的物业服务项目公共收益管理,可参照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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