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萍、连加旭、魏作霞、冯秀英、陈明忠、林娟、孙琴、张升钰、包国庆:
经调查核实,于萍等9人已重新就业且未到我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四十六条:“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的规定,现责令你们于2024年10月26日前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指失业金、失业补助金或其他补贴)。
即日起,你们可到我中心退款、通过手机或网银转账、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退款手续,转账附言:(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空位不足可只填号码后四位)。
因你们电话无法联系或联系地址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责令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下列《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告知书》,可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中心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附件:1. 《责令于萍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2. 《责令连加旭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3. 《责令魏作霞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4. 《责令冯秀英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5. 《责令陈明忠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6. 《责令林娟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7. 《责令孙琴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8. 《责令张升钰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9. 《责令包国庆退还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
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9月26日
(如有疑问,可致电我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91-83591203。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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