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4年9月23日)
时间:2024-09-23 15:22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建高壹工机有限公司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闽榕(晋)环限改﹝2024﹞8号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生产过程严格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 2024年9月23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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