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我局从即日起至3月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动员队伍各级立即行动起来,全力推进落实,保证质效。召开专题会议,深入研究分析本地区、本行业消防安全形势,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影响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易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突出隐患问题,全力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二)强化统筹推进。全局上下要高频次调度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压茬推进落实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党组会、办公会、视频会等多种方式,及时调度推进,通报工作进展。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严肃问责追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三)强化调度指挥。此次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将列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局高效有序地开展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我局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林 静 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组长:林进锋 党组成员、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教导员
副 组 长:李 琦 党组成员、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林 龙 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 磊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春 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曹 娟 党组成员、区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吴 颖 区文化馆馆长
陈 亮 区图书馆馆长
黄进财 区少体校校长
徐秀蕙 办公室负责人
王振新 体育科负责人
陈剑辉 文物办负责人
周昌焜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秀琳 文化科工作人员
吴旭东 区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突出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辖区内文化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进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文化、体育、旅游等业务口要在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具体做好以下四点工作:
1.研究组织行业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督促企业负责人学习研究消防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组织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其他单位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各业务口在组织检查过程中要落实企业责任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4.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狠抓精准严格监管,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全局各业务口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提升监管人员能力水平。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利用所辖企业场所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对本系统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
2.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有效机制。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精准研判,结合典型事故教训和季节性、时段性特点动态研判安全生产形势,把准规律特点,深入排查重大隐患,查找薄弱环节,摸清安全风险,对所辖区域开展有力督导帮扶;做到重大隐患100%列清单、建台账,逐一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形成重大隐患排查发现、综合整治、跟踪督办、验收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做到安全隐患“一抓到底、见底清零”。
3.聚焦排查整治重点精准严格监管。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监管。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要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整治不力的,将采用通报等措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三、整治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形成合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对“九小场所”、人员密集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发现突出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严格执行“七个一律”执法要求,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尤其对于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坚决打击整治。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春节前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曝光,春节后至少每周开展一次集中曝光。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可协调媒体曝光推动整改。要将宣传教育与隐患排查、监管执法一体化推进,加强典型火灾案例、执法警示教育,剖析问题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聚焦我局业务相关的“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结合排查整治工作,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积极组织开展约谈工作,发出工作警示函。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要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整改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1日前)。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局本部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发动。要督促社会单位(场所)重点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附件1)存档备查。要建立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制度,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等要求,全面提升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旬前)。全局各业务口、各下属单位要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六个集中行动”,严格落实重点整治要求,确保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验收评估(2024年3月底前)。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验收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
福州市晋安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2月8日
附件1
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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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
消防责任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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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场所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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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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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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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类别 |
隐患位置 (如:所在建筑名称及具体位置等) |
隐患的具体情况 (整改情况) |
隐患数 |
已整改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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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重点 |
自查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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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施工作业和生产经营 |
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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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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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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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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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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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条件不足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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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宽度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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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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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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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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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停放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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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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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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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 |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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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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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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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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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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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一” “多合一”问题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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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XF703-2007) |
附件2
六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冷库、校外培训学校、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 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 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 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 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 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民用建筑不应设置以氨为冷媒的冷库;其他冷媒形式的冷库不应设在地下一层以下楼层,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 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冷库库房与其他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采用乙级防火门。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8. 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的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冷库应根据建筑整体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设置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 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 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冷库内的配电线路应采取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 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冷库使用的塑料泡沫绝热层和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且表面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 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 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 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査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1)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2)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3)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4)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1)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2)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3)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4)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1)宾馆是否设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
2)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3)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4)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6)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7)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1)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2)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3)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4)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5)场所是否违规私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6)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1)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2)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3)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违规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4)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违规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2)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査。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4)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3)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1)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2)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3)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保护。
4)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1)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8)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査,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附件3
消防安全“七个一律”执法要求
一是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危险作业的,按照有关程序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二是相关行业部门对本系统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可以函告消防部门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三是沿街店铺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未分别设置独立疏散设施的,乡镇街道、消防部门按要求一律责令立即搬离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是相关行业部门排查发现在住宅等民用建筑内改变使用功能违法建设冷库的,可以函告自然资源、城管等部门一律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采用氨为制冷剂的冷库与居住场所合建的,或者与民用建筑未保持安全距离的,住建部门、消防部门、乡镇街道按照职责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六是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冷库,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动工的,可以函告住建部门一律查处;
七是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和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附件4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场所类型 |
检查单位(家、次) |
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处) |
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下发临时查封决定书(份) |
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份) |
责令“三停”单位(家) |
罚款(元) |
拘留(人) |
九小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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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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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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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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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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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 |
附件5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整治清单
序号 |
所属街镇 |
单位名称 |
地址 |
场所类型 |
存在消防安全问题 |
整改时限 |
整改情况 |
采取“七个一律”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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