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晋政规〔202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

  《福州市晋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福州市晋安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巩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创建成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方案》和《晋安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工作方案(2024-2026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一)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创新主体提升专利质量与效益,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成功认定福州市高价值专利组合,每项资助5万元。

  (二)促进地理标志发展。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以地理标志保护为载体的区域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推广水平,对新增的地理标志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权利人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鼓励驰名商标认定。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四)引导参加专利奖评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五)深化知识产权社会协同治理。对专家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侵权判定等工作的报酬,参照有关专家评审咨询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六)促进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对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分级评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七)支持企业申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对新评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同年获评多个的,只奖励一次。

  对原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申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再给予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万元奖励。

  (八)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对经晋安区推荐或备案,首次入选或通过复核为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金补助。同一单位只补助一次。

  五、其他

  (九)本办法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奖补范围及申报方式、时间、条件、细化标准、材料要求等,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十)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申报单位须3年内(含3年)未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异常标注)和不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相关失信信息(已信用修复或移出的除外)。

  (十二)本办法所需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对单家企业区级奖补资金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总额区得财力部分。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福州市晋安区财政局组织主管部门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文件中有关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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