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晋政综〔2014〕19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有关部门: 

  《晋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2014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5日    

  晋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晋安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制定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区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

  (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

  (九)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助区长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

  (三)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委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

  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区长指定。

  第六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调研论证;

  (二)公众参与;

  (三)方案协调;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决策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必要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和理由。

  第八条  对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研究咨询机构或者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九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征求意见情况说明,提交有关会议研究。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主持协调。   

  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区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分析整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交由区政府法制办或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区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等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决策程序。

  对需要报区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区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照程序报区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对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按照程序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区长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和配合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区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决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向区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区政府根据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或者完善决策。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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