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晋政综〔2015〕69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公司):

  经区政府2015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财政复式预算体系,维护国有资本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国有资本营运的预算管理,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秩序,增强政府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我区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本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预算部门,是指代表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部门以及其他拥有国有资本的部门或单位。预算单位,是指预算部门所属的企业和单位,即国有企业及其他直接占有和经营国有资本的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晋安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的原则;

  (二)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结构的原则;

  (三)适度集中的原则;

  (四)量入为出的原则;

  (五)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原则;

  (六)保值增值的原则;

  (七)周期相对平衡的原则;

  (八)分级编制,同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规定预算收支科目;部署、汇总编制和具体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所管理的预算单位预算建议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和督促各预算单位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检查监督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预算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安排使用好资金。

  第三章  预算内容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

  (一)上一年度结余安排用于本年度的支出;

  (二)预算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企业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国有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中应上缴政府的部分;

  (二)国有资本处置收入。包括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转让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其他来自企业的国有资本收入;

  (四)可以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其他项目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调整国有经济结构支出;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出;

  (三)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研究开发补助支出;

  (四)支持国有企业环境体系建设支出;

  (五)国有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投资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安排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的指示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资本运营计划,并考虑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等因素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综合预算部门、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规划,并考虑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等因素,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各预算部门,各预算部门按规定批复所属预算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各预算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预算单位可按草案的预算收支数额和实际情况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账户,不得擅自减缴、免缴或者缓缴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隐瞒、弄虚作假或截留、不缴、少缴的预算单位,要依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预算单位法人代表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作为考核预算单位负责人的评价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预算支出由预算单位依据人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提出申请,经预算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国有资本处置方案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等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导致预算收支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预算单位报预算部门初审后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上报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决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提出编制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部署,具体布置、审核所属预算单位编制决算草案,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考核预算部门预算收支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预算单位收支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晋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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