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房屋征收周转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安区房屋征收周转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加强房屋征收周转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周转资金是指安排用于财政出资建设项目涉及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面所需的周转资金。
第二条 房屋征收周转资金由市、区两级组成,市级周转金由市财政下拨我区财政,由区财政拨付给接收管理单位;市级资金未到位前,可由区财政先安排一笔周转资金,用于急需资金项目的支出。
第三条 房屋征收周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急需先拨、及时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专项用于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征收项目支出,支出对象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人。
第五条 市、区两级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接收管理单位为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应专帐核算,履行资金管理使用职责。
第六条 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审核后转报项目指挥部,经分管该指挥部工作的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若没有成立项目指挥部,则直接由项目业主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晋安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给予审批,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依据区政府审批件将所需周转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再由项目业主拨付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户。
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申请内容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周转资金申请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房管局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 项目业主按进度向市、区财政申请拨付项目房屋征收资金,市、区财政拨付项目房屋征收资金后,项目业主负责及时将该项目周转资金归还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以提高周转金使用率。
第八条 区建设投资发展中心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周转金往来,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明确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借款时间不超过半年,并且所借周转金原则上应在会计年报编制前归还。若无法及时归还,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区政府申请延期归还。
第九条 区财政、审计及相关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申请表
附件:
晋安区房屋征收项目周转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