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办法的通知
榕晋政办〔2016〕1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安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晋安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简化我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各类财政资金)审批拨付。

  第三条  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由各单位上报,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标准测算安排;基本建设支出、其他发展性项目支出依照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项目后安排。

  第四条  基本支出(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正常经费)和业务费支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单位基本支出、业务费支出,区财政局将年初预算下达到各单位,并按支出进度核定每月用款计划额度,由各单位负责管理使用。

  第五条  基本建设支出。主要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其建设项目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定并列入年初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工程进度以及资金调度情况提出意见并按如下规定报批后执行:

  1、单笔拨付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分管副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2、年初已列入预算的工程超中标价建设项目审批:超过工程中标价10%以下(含10%)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所需超标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向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责任单位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但超过立项金额的,必须报区发改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补立项;超过工程中标价10%以上或金额超过30万元的,所需超标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向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同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但超过立项金额的,必须报区发改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补立项。

  第六条  其他发展性项目支出。其项目必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审定并列入预算,其资金使用由责任单位按业务需求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其中:单笔拨付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分管副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建议意见,报区长审批。

  第七条  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副调研员每年安排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各分管领导审批。年初安排的机动费用、预备费等由区长审批。

  第八条  部门预算追加。各部门新增业务支出、年初预算安排不足需要申请追加资金,应先在本部门的年度预算或上年结余资金中调剂使用,确实不足部分由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提出资金调剂方案报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长审批,所追加资金由区财政局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以收定支的项目支出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收入完成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报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建议后,报区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不可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依次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十一条  省、市下达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有明确具体项目和分配金额的,由区财政局商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文件要求联合下达到各有关单位执行;没有明确具体项目和分配金额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或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按照晋安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晋安区进一步盘活结余结转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晋政办﹝2015﹞120号)文件精神统筹安排使用;若需动用结余结转资金的应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三条  凡经区委常委会、区委常委副区长联席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区委专题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议定的项目,且金额明确的,由区财政局按会议纪要直接拨付;没有明确金额的,由区财政局按照各单位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各有关省、市专项资金使用按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到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审批权限以本办法规定审批权限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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