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部署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区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共保留58项,调整2项。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附件:1.晋安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2.晋安区调整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