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2020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福建省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福州市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福州市晋安区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福州市晋安区政府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晋安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企业应上缴的净利润、股利、股息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净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中应由国有股权(份)分得的股利、股息、红利收入。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及配股权转让净收益。
(三)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等其他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收益。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管理和预算编制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工作,配合区财政局进行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的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一)对区政府直接投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缴,2021年—2023年期间统一按净利润的10%执行,对应收缴金额小于5万元的,予以免缴。
(二)区政府直接投资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三)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企业清算收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清算收入按《公司法》规定应分得的额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程序
根据区财政局部署,企业填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区财政局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根据复核意见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缴交通知书;企业根据缴交通知书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时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利润在次年6月底前上缴财政专户。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获得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在股东大会表决后45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或履行出资人的母公司上缴财政专户,并附送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上缴财政专户,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时间上缴财政专户。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清算收入,应在清算机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45个工作日内,由清算机构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清算收入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时间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予于适当减免。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国有资本收益缴交情况的信息沟通渠道,双方及时掌握收益收缴动态。
第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上缴的,应当经区财政局批准,对未按核定数额按期上缴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代表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执行情况和结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评价依据之一,与奖惩和人事任免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财政局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详细说明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实现和上缴情况。区财政局每年负责对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所披露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欠缴款项就地解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区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适时追回损失、通报批评。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侵占、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90日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