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区直各有关部门:
《晋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晋安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及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8〕58号)等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日常事务由区农林水局牵头负责。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涉及本部门主管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下列范围: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厂场、房屋、店面、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
(二)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管理的果园、林场、林木、林地、林产品、河道、荒地、 滩涂和养殖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三)农村集体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 农村集体进行各类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和各项基础设施、水利、绿化、村级道路等建设工程及大宗资产资源采购项目。
(五)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及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农村集体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制度。对集体资产资源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分布、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依法如实填报集体资产资源统计报表,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农村集体处置资产资源涉及资金、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处置 方式 或实施建设 方式 。
第六条 农村集体处置资产资源涉及资金、工程建设项目(含单包工自行采购材料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必须事先报告乡镇“三资”管理中心,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项目,必须同时报告乡镇相关部门,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和涉及指导、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两委”讨论制定实施方案。
(二)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
(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公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五)进行资产资源评估或工程建设项目预算。
(六)组织公开竞价、招投标。其中:涉及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可由农村集体自行组织公开竞价、招投标;涉及资金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委托乡镇农村集体招投标服务中心或具备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 公开 竞价、招投标。 农村集体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或规避公开竞价、招投标。
(七)公布竞价、招投标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八)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九)专项公开具体实施情况。
第 七 条 农村集体处置资产资源、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未做具体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 八 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资源评估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 确实无法取得评估机构评估的,由村“两委”组织初评,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承建方式、费用预算、监督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监管或村组织监管)等内容,由村集体确认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 下 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使用资金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还须再委托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价原则上根据预算或预算审核的价格再进行下浮,下浮比例为:房屋建筑工程5%-10%,市政工程6%-12%, 园林、绿化 、土石方工程 6%-15%, 其他工程5%-12% 。
(三) 农村集体处置资产资源、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将评估结果、实施方案、会议记录、预算、预算审核等资料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项目,必须同时报告乡镇相关部门备案。
第 九 条 农村集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资产资源处置或工程建设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到会人员签名。
农村集体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应成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人选组成工程建设监督小组和工程验收小组,由工程建设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审核建设项目开支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确认等,由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农村集体自行承建的项目或采用单包工自行采购材料的项目,还应成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人选组成项目筹建小组,由筹建小组按规定负责项目建设工作或组织采购工作。
第 十 条 农村集体进行公开竞价、招投标,必须按照下列办法进行:
(一)在村务公开栏张贴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村内有广播的,应当进行播报。招标金额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还应在晋安区政府信息网上公开。
(二)在公告期内对符合资格的报名者办理报名手续并收缴 投标保证金。资产资源处置按不低于招标总价20%、不高于招标总价收缴投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转抵合同约定首期应缴款项;工程建设项目按招标总价的2%收缴投标 保证金,中标保证金可在支付合同约定的首期工程款时退还。 未中标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前存入农村集体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农村集体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三)在投标日前5天,书面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乡镇“三资”管理中心、涉及指导、监督和管理的部门等有关人员届时到场指导监督。
(四)招标日应选择在工作日,原则上不得选择双休日或节假日 。 招标时,符合投标资格的报名者少于3个 的 ,农村集体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进行开标或评标,但降低起标价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投标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承包金、工程概况与要求等,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双方按中标通知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若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放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资格。
第十 一 条 农村集体应当做好 招投标有关资料归档保管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公告照片、有关人员签名资料、招投标现场影像、合同协议等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并上报 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必须同时报乡镇相关部门备案 。
第十 二 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超出3年的,由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和涉及指导、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集体林地、林木结合生长周期实际情况, 发包或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6年 ,特殊情况需超出26年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其他资源(即除林地、林木外)发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 三 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农村集体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特殊情况确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事先必须向乡镇“三资”管理中心报告,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必须同时向乡镇相关部门报告 。乡镇“ 三资”管理中心和 涉及指导、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 四 条 农村集体应及时核对合同执行情况,发现未履行的合同应及时督促执行 ; 对于合同执行确实有困难的,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报告 乡镇“三资”管理中心 ,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必须同时报告乡镇相关部门。乡镇“三资”管理中心 和 涉及指导、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应当及时公开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期达一年以上的,每年至少公开一次。
第十 五 条 农村集体实施工程建设中,不得擅自突破预算追加建设资金。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资金的,要制定包括追加原因或依据、追加范围、费用预算、设计变更等方面内容的实施方案, 并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必须同时报告乡镇相关部门备案。 追加金额在追加前造价20%以内的,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和涉及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追加金额超过追加前造价20%(含20%)的,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和涉及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同意擅自追加建设资金的,追加部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追加前工程建设项目有公开招投标的,追加的项目单价可参照原中标价格或低于原中标价格;追加前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公开招投标的,追加后工价(禁止分项)或同类材料的总额(含追加前造价)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 六 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竣工后,由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大型工程按国家规定验收除外),并应在验收前3天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届时到场监督。 验收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在整改后进行再次验收。验收情况要 形成书面材料,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 七 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结算。使用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结算(若承建方具备有相应资质的,可自行编制结算),还须再委托另一家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预算审核、结算审核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编制和审核。
第十 八 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报告包括资金来源、承建方式、预算、预算审核、结算、结算审核、实际开支费用、验收等内容,经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确认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将项目实施报告、公开照片等资料 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涉及区农林水局、财政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部门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必须同时报告乡镇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 九 条 农村集体通过招投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应按工程实际造价的3%留存质量保证金,保修 期限不低于一年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同时,不得挪用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 二十 条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预付或结算的工程款,应依据合同、工程完成进度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单、合法有效的开支票据等有关资料进行支付,工程结算前预付工程款应控制在工程进度款的70%以内。 支付或预付工程款, 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情况特殊,无法通过银行转账的,经报 乡镇“三资”管理中心 同意,可以由村报账员负责存入承建方确认的领款人个人银行储蓄账户上,并附经承建方法定代表、领款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得将现金直接支付给领款人。
第二十 一 条 乡镇“三资”管理中心、财政、民政、建设、国土、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发现农村集体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擅自处置资产资源或实施建设项目,应当向乡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经乡镇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指导农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所有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同意的予以入账核算;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有正当理由不同意入账核算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农村集体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管理 集体资产资源、 擅自处置资产资源或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一经发现,由乡镇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给农村集体造成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集体按本规定重新提请民主决策议定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投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并指导督促农村集体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追偿,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 违法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 三 条 乡镇有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已经改制的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及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本规定由区农林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