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4-07 10:20

  文   号:榕晋政办〔2017〕85号

  成文日期:2017-04-04

  发布日期:2017-04-07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政府各部门:

  《晋安区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意见》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4日    

  加快晋安区电子商务发展意见

  根据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1、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利用辖区内楼宇资源和园区资源用于转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1万平方米以上电商园区,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60%,实际运行时间一年以上,按照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辖区内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被省级、国家级评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培育垂直性电子商务平台。发挥我区建材、茶叶、特色农产品产业优势,建立以专业市场、综合商圈(街区)和农业、旅游等实体为依托的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入驻企业数达30家(含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年纳税金额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骨干电商企业。支持辖区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整合各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成为竞争力强、区域领先的电子商务骨干企业。辖区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批的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加大龙头电商企业引进力度。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区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区,参照《晋安区加快推动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晋委办〔2015〕21号)新引进企业政策给予扶持。

  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建设为电商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信息平台,对在我区设立信息平台开发并实际投入运营的,销售额首次超1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2、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我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并列入区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完善电商配套服务

  1、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分销应用、数据挖掘、拍摄服务等外包服务的服务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且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10万、20万(含前档)、30万元的规模提升奖励。对注册我区的代运营电子商务企业,帮助本地企业实现网上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鼓励我区盛辉、盛丰、宏捷、顺丰等骨干物流、快递物流企业主动服务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物流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内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视成效对其配套设施投入(基建和土地款除外)金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应用    

  1、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引导特色农产品通过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量,推动农产品上行,促进商品流通。鼓励北峰三个乡镇各建设1个中心、2个次中心以上的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镇综合服务网点。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电商服务,帮助农民代购代销,对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销售我区特色农产品(鹅鼻萝卜、鼓岭地瓜、日溪脐橙等)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政策兑现

  1、本意见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今后,每年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2、对于多个同类优惠政策,采取“从优不重复”原则认定,即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待遇,而不能同时享受多项同类优惠。企业享受以上政策奖励补助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区级留成部分。

  3、申请对象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 

  4、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附件:晋安区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情况一览表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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