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安区北峰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8-09 17:15

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晋安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

  《晋安区北峰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日    

  晋安区北峰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北峰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闽政办(2021)2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榕政办(2021)9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北峰山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峰山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已纳入集镇污水处理厂处置的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置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以下简称缴纳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北峰山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行政区域内,生活污水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置的,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缴费规定。

  第四条  生态环境、财政、住建、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六条  征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人的用水量计征。缴纳人的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计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非居民用水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用水量;居民用水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日0.09吨计算用水量,常住人口由乡(镇)、村核定。

  第八条  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照0.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按照0.75元/吨征收。

  利用民宅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用户,按照非居民用户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居民用户,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核实享受低保特困待遇居民用户的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免征对象。

  第十条  缴纳人使用公共供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代征污水处理费,代征数额应该在水费发票中单独列明,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月缴入区财政专户。缴纳人使用自备水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季度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季度缴入区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以下费用支出: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二)农村生活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三)农村污泥处置费用;

  (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代征费用。代征费用由财政部门纳入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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