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惠企政策办事指南(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
政策事项名称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
受惠行业分类 | 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单位 | ||
执行期限 | 长期 | 承诺时限 | |
依据文件 | 《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榕人社就〔2018〕29号) | ||
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财政局 |
承办处室 | 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培训科 | 联系电话 | 0591-87310136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0号二楼 | ||
受惠内容 | 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小微企业可享受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创业单位可享受创业者本人以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的社保补贴。 | ||
受惠条件 |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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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一)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按季申报。创业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创业单位上季度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主创业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另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新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创业单位上季度每个月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复印件; 4、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小型微型企业每半年申报。小型微型企业每年度分两次(1月和7月。毕业当年7-12月份开始缴费的,在次年1月首次申报;次年1-6月开始缴费的,在次年7月首次申报)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前6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2、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企业前6个月每个月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复印件。 以上花名册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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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和《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 ||
办理流程 |
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培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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