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
政策事项名称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
受惠行业分类 | 招用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单位 | ||
执行期限 | 长期 | 承诺时限 | |
依据文件 | 《关于印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124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榕人社综〔2018〕103号) | ||
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财政局 |
承办处室 | 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培训科 | 联系电话 | 0591-87310136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70号二楼 | ||
受惠内容 | 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为3个月,就业见习人员参加见习不满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满1个月)提前接收毕业生的,仍可按照原定见习期(3个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两倍予以见习补贴。 | ||
受惠条件 |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够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和见习工作条件的,均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见习岗位,成为见习单位。成为见习单位后,单位招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福州生源毕业生、在榕高校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包括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1个月以上的,均可申请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时间距毕业生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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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各见习单位在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向工商册所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见习补贴,提供的材料包括: 1.《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需毕业生签名)、《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 2.《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原件。(见习对象在见习期内申领的《就业创业证》,至见习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提供材料包括《福州市求职登记表》、毕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2寸彩照1张); 3.毕业生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就业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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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 ||
办理流程 |
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培训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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