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事项办事指南 | |||
政策事项名称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 | ||
受惠行业分类 | 无行业限制 | ||
执行期限 | 2018年-长期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依据文件 |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指导性意见》(闽科政〔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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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单位)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
关联部门 (单位) |
无 |
承办处室 |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 联系电话 | 0591-83954963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 ||
受惠内容 | 市级行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认定;县级行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的审核上报 | ||
受惠条件 | 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商请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申请项目鉴定。 | ||
申报材料 |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2.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4.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5.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6.税务事项通知书; 7.研究成果报告、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研发支出辅助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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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 ||
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
1、受理初审: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且审核后的纸质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企业补齐补正材料后,受理其申请。 2、特殊环节:经办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评审鉴定,报局务会审定﹝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审查﹞,挂起时限6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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