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2020-03-12 10:06
推荐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事项办事指南
政策事项名称 推荐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
受惠行业分类 无行业限制
执行期限 2018年-长期 承诺时限 6个工作日
依据文件  1.《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闽科成[2016]11号)

实施部门

(单位)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联部门

(单位)

承办处室 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 0591-83954963
承办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24号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投资建设类窗口(11号窗口)
受惠内容 市级行使对推荐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审核上报;县级行使对推荐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初审推荐
受惠条件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闽科成[2016]11号)

第九条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2.有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

3.机构年度技术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

4.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或技术经纪人3人以上(含3人);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申报材料

1.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书;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上年度机构财务报告;

5.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6.能反映申报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

申报表格 1.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申报书。

办理流程

(应合理详细)

1、受理初审:申请人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提交事项申请,上传附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预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预审不通过;通过预审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人通过省网办查看办理结果,受理后将纸质材料邮寄至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2、特殊环节:经办人员委托第三方或相关部门人员组织现场核查,并报局务会审定,推荐省科技厅(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查看现场)。挂起时限30个工作日。

3、审批办结:窗口负责人根据审定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结意见﹝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推荐意见﹞,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

来源:晋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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