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进企业总部认定政策事项办事指南 | |||
政策事项名称 | 新引进企业总部认定 | ||
受惠行业分类 | 无行业限制 | ||
执行期限 | 2018年-2022年 | 承诺时限 | 长期 |
依据文件 |
1.《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7〕362号) 2.关于印发《晋安区贯彻福州市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晋政办〔2018〕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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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单位) |
区发改 |
关联部门 (单位) |
区财政、区税务、区统计 |
承办处室 | 区发改局 | 联系电话 | 0591-83599329 |
承办地址 |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1号楼322室 | ||
受惠内容 |
1、开办补助; 2、经营贡献奖励; 3、互联网费用补助; 4、人才奖励; 5、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6、扶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发展; 7、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8、对企业技改项目投资予以补助; 9、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10、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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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惠条件 |
认定为新引进企业总部: 1、企业总部的母公司必须为市域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 2、企业总部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 ①总部是指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将全企业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整体迁移到晋安区的企业总部; ②区域总部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晋安区成立跨设区市以上区域范围的决策、管理、生产、研发、销售等综合管理职能,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 ③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晋安区出资设立并且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④运营、结算、销售、研发职能机构是指经母公司(市域外大中型企业)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内关联企业提供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服务,且结算和税收在晋安区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职能总部。 3、企业总部应为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晋安区新注册成立和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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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新引进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企提供); 4.公司章程(子公司); 5.纳税缴交证明; 6.母公司符合大中型企业情况证明(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营业执照); 7.申请公司实缴资本证明; 8.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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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格 |
1.新引进企业总部认定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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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由企业报送至乡镇(街道)、园区初审,后报送至区发改局审核,审核后行文报市发改委总部办,通过后由市发改委统一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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