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
(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 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
(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
(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未符合第三条第(三)点,但符合第四条(一)至(三)点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第七条 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按程序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3、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
4、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给予综合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三)规费减免
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四)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五)人才激励
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
(2)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分五年发放)、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具体细则由福州市医保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 给予职能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
(一)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助50%。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其它
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如符合相关认定要求,可继续享受我市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开办补助
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
(1)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80%的标准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科技项目扶持
对研发中心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开发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四)成长激励
1、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2、经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升级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五)其它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税返还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
第十条 省外企业在福州市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二)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前2年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第四章 复核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2年复核一次。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附件: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奖励兑现程序规定
附件
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和奖励兑现程序规定
一、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成熟一家,发展一家”的原则,开展总部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1、申报
(1)符合《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材料见第一(二)点。
(2)符合《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属地县(市)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材料见第一(二)点。
2、初审
(1)各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各县(市)区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正式行文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发改委(总部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各县(市)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收到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后,会同各县(市)区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正式行文出具审核意见报市相应的职能总部主管部门(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报市商务局,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报市经信委,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报市科技局),经市职能总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部办;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初审工作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复审
市直有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市发改委(总部办)。
4、会审
市总部办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会审,综合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5、公布
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总部办在福州市门户网站和福州市发改委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社会公布。
(二)申报材料
1、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2);
(5)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7)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见表3);
(8)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还须提供前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查验);
(9)第三方提供的能体现“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1)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发改委(总部办)、市财政局、属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2、申请职能型总部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表4);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查验);
(4)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中心须提供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见表2));
(5)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还须提供母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税务登记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前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复印件(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还须提供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表3);
(7)能够体现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权比例的证明材料。(如公司章程,或内资企业提供的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内资企业情况登记表,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原件查验);
(8)申请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还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常驻专职研发人员的相关数据);
(9)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0)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市发改委(总部办)、市财政局、市及县(市)区职能总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二、奖励兑现程序
(一)财税奖励
1、总部企业可向市总部办申请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规费减免、办公用房补助、人才个税奖励、总部企业提升能级奖励、总部企业走出去等财税奖励。市总部办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每季度集中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2、申请材料
(1)申请开办补助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企业入驻后至领完开办补助年度,分年度国税、地税开具的分税种税收入库证明材料。
(2)申请经营贡献奖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情况表(见表5);前年度、上年度国税、地税开具的分税种税收入库证明材料。
(3)申请规费减免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所申请减免规费分费种上年度入库证明材料。
(4)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上年度房产税入库证明材料(适用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材料(适用租用办公用房)。
(5)申请人才个税奖励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总部企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名单(见表6);高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纪要等);高管、专业技术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证明材料(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6)申请总部企业走出去奖励时须提供的财税材料:企业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发改委(总部办)、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二)子女入学政策
1、总部企业中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金融业除外)可向市总部办申请子女入学政策。市总部办每年5月底汇总企业子女入学相关申请材料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安排后由市教育局反馈市发改委(总部办)。
2、申请子女入学时须提供的材料:
(1)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就学情况表(见表7);
(2)高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纪要等);
(3)高管、专业技术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证明材料(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4)户口本复印件;
(5)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发改委(总部办)、市教育局各留存一份。
(三)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政策
1、综合型总部企业可向市总部办申请每家每年2名引才名额。市总部办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市人社局审核,市人社局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市发改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相应的配套补贴。
2、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时须提供的材料:
(1)福州市“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申报表(见表8);
(2)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国(境)外申请人须提供合法的入境证明和出入境记录;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4)劳动(聘用)合同、任职证明、引进前岗位的离职证明、当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市发改委(总部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四)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管医保待遇
1、综合型总部企业可向市总部办提交高管医保待遇的申请。市总部办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送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确认。
2、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管医保待遇须提供的材料:
(1)福州市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增减花名册(见表9);
(2)高管职务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纪要等);
(3)花名册一式三份、高管职务确认文件一份。审核后的花名册市发改委(总部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企业各留存一份,高管职务确认文件市发改委(总部办)留存。
三、其他
1、以上申报、奖励兑现材料均须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
2、以上复印件均须申报单位审核并盖章,必要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3、以上奖励兑现事项,综合型总部企业由属地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落实,配合市发改委(总部办)汇总相关申报材料;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由市商务局负责汇总提交市发改委(总部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由市经信委负责汇总提交市发改委(总部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由市科技局负责汇总提交市发改委(总部办)。
表1
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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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单位性质 (内资、外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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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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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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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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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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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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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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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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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部 企业类型 |
□现有总部企业 |
□新引进总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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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上年度营业 收入(万元) |
上年度实收 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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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 |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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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按入库期) |
企业前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 (按入库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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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数量,其中市域外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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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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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我公司申报综合型总部企业,提供的《综合型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福州市。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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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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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意见 (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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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意见 (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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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文号) |
市财政局意见(附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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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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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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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写说明:
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2、财务数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
3、企业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指在我市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两税可一并计入(2017年前缴纳税收含营业税)。
4、本表为综合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5、申请总部企业行业类型按照统计局划分行业填写。
6、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务必按要求正式行文市发改委(总部办),此表中只填写公文文号及确认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表2
下属分支机构概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下属分支机构名称 |
注册地 |
控股% |
主营业务 |
上年度 营业收入 |
备注:下属分支机构指申报企业下属的有生产经营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表格可增加。
表3
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含企业及在福州纳税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
注册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增值税 |
企业 所得税 |
营业税 |
三税合计 |
…… |
备注:此表适合有营业税的年度使用,纳税数据均按入库期,不含海关税收、不包括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表格可增加。
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
企业名称(含企业及在福州纳税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 |
注册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两税合计 |
…… |
备注:此表适合有营业税的年度使用,纳税数据均按入库期,不含海关税收、不包括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表格可增加。
表4
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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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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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名称 |
母公司 控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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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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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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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 |
经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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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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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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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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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总部 企业类型 |
□现有中心职能总部 |
□新引进中心职能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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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 经营情况 |
上年度营业收入(万元,销售中心填报销售额) |
上年度母公司资产总额(万元)(运营中心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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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资产总额(万元) |
上年度实收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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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分支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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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缴纳税收情况(万元,按入库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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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万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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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万元)(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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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专职研发人员数量(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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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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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我公司申报总部企业,提供的《职能型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及所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福州市。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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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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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意见(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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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政府意见(附文号)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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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文号) |
市财政局意见(附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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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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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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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写说明:
1、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电子文档。报送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按申请表和附件的先后顺序(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2、财务数据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指销售额(营业收入);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指营业额。
4、企业在本市缴纳税收指企业在福州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017年前可含营业税)。
5、本表为职能型总部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企业须按照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6、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须按要求正式行文市发改委(总部办),此表中只填写公文文号及确认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表5
_________年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上)年度入库税收 |
(前)年度入库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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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三税收入 |
国内增值税 |
改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全年入库 |
地方三税收入 |
国内增值税 |
改征增值税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全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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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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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适合有营业税的年度使用。
_________年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所在县(市)区 |
(上)年度入库税收 |
(前)年度入库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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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两税收入 |
国内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全年入库 |
地方两税收入 |
国内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全年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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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全年入库 |
1-4月入库 |
5-12月入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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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适合无营业税的年度使用。
表6
_________年总部企业人才个税奖励申报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缴纳工资薪金 个税金额(元) |
备注:按入库期,只填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要统计其他类别的个人所得税。
表7
_________年总部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就学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学段 |
高管/人才姓名 |
现任职务 |
个税金额(万元) |
子女姓名 |
出生年月 |
户口 |
居住地 |
现就读学校 |
拟申请就学学校 |
公司地址: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1.申请学段指幼儿园、小学或初中。
2.高管人才姓名中备注(父或母)。
3.个税金额按入库期,只填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不要统计其他类别的个人所得税。
表8
福州市“综合型总部企业”引才申报表
中文姓名 |
英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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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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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地区) |
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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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最高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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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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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 (职称) |
执业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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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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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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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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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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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区域 |
境外引进( )国内引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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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方式 |
受聘( )合作( )受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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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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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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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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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年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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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来 榕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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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每年在榕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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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习 工作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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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业绩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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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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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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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请双面打印。
表9
福州市综合型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增减花名册
企业全称(盖章): 医保单位保险号: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社保卡号 |
现任职务 |
任现职起始时间 |
备注(新增、调离、退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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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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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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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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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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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总部办)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1、在备注栏中应注明人员变更的情况(包括新增、调离、退休等)。
2、本表一式三份,市发改委(总部办)、市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企业各留存一份。
3、申报流程:①综合型总部企业按表格内容准确填报花名册(一式三份)。②企业将花名册(一式三份)及高管职务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纪要等)上报到市发改委(总部办)审核。③市发改委(总部办)提出意见报市医保局,市医保局审核后,将意见(附电子版)反馈市发改委(总部办)④花名册经市发改委(总部办)审核确认后,一份送市医保局、一份退回企业留存。⑤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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