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登记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条件
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送养人条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死亡一方的父母须放弃优先抚养的权利情况下,可以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其他条件: 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残疾儿童的,不受收养人数和自身子女人数的限制。
获得结果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未成年子女
申请说明
线下办理:
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
审查标准:
1、收养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2、收养当事人亲自到场办理 3、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有效、正确、齐全办理结果:
材料齐全出具《受理承诺书》,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
审查标准:
1、收养当事人均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2、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有效、正确、齐全 3、申请书、询问笔录填写完整无误,且有当事人签名、手印 4、复印件齐全、内容清晰完整,有受理人员签名盖章办理结果:
审查合格后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将材料报领导批准。
审查标准:
1、收养当事人符合条件,且提供证件材料齐全 2、审批处理表填写完办理结果:
经领导批准后,制作收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本人。
办理地址
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22号晋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二层25、26号窗口
根据收养政策,外公和外孙是直系亲属。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十四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到儿童福利机构申请收养机构内抚养的孤儿、弃婴,也可以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进行协商等渠道进行收养。